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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