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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政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作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今年文化遗产日发表《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指出:“要加强宣传普及工作,广泛介绍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意识,积极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舆论氛围。”
  
  文化遗产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多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正在逐步形成。在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和艰辛努力下,许多文化遗产地免遭破坏,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传承中华文明的事业需要相比,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的队伍尚未壮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我们必须进一步认识文化遗产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认识志愿者工作对社会进步和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的作用。为此,提出意见如下:
  
  一、要将支持、协调志愿者开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文物部门是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主导力量,志愿者是全社会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生力军。组织、鼓励志愿者开展工作,是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培育志愿者队伍,与志愿者紧密合作,深入细致地帮助志愿者解决困难,共同为文化遗产事业努力奋斗。
  
  二、要积极、及时地向志愿者通报信息,使广大志愿者充分了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就以及面临的困难。只有广大志愿者充分了解党和政府对文化遗产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充分了解文化遗产事业取得的成就、进步以及面临的阻力、挑战,充分了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计划,才能够鼓舞士气充满干劲,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大局。
  
  三、要更多地为志愿者搭建参与平台,提供发挥作用的机会。目前,志愿者施展才华和热情的空间还不够宽广,开展工作的渠道有限,发挥志愿者作用的社会环境亟待改善。要保护和鼓励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提供志愿者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机会。要通过媒体等平台使志愿者的事迹得到更广泛传播,从而感动并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文化遗产事业中来。
  
  四、要更耐心诚恳地倾听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把志愿者的智慧和积极性化作推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志愿者来自社会各界,他们的意见建议具有代表性和创造性,能够切中弊端,帮助我们解决突出问题。志愿者意见、建议的角度、方法可能与文物部门不尽相同,我们要善于理解并积极借鉴、吸纳,用于完善相关工作。
  
  五、要进一步肯定志愿者工作的成果和作用,大力鼓励志愿者队伍,表彰优秀志愿者。志愿者为创建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将继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肯定志愿者工作的成果和作用,不仅有利于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有利于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舆论氛围,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具体体现。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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