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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以深化医改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一体化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一体化管理内涵,牢牢把握深化医改为农村卫生工作创造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转变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
  
  (二)抓住重点,规范一体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要求,抓住重点,规范一体化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合理设置,规范建设。按照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保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二是依法准入,聘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三是提高能力,规范服务。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四是统一配送,合理用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大合理用药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强监管,维护农村居民用药安全。五是账目清楚,价格公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六是科学考核,保证效率。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组织协调,保证一体化管理顺利推进。推进一体化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推进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协调、健康、持续地发展。要注意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借一体化管理之名,向乡村医生收取管理费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依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保证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工作要求
  
  (一)分步实施,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2010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20%。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各地对于新开展建档工作的县(市),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下简称《规范》)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优先为儿童、妇女、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建立档案。对已建立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尽快完善,与《规范》衔接。
  
  (二)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力度。各地要加大与健康档案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力度,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乡村卫生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省级师资力量的培训,层层分解培训任务,对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相关政策、任务要求进行讲解和宣传,对《规范》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卫生人员应承担的职责任务,掌握建立、使用和管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和方法,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09〕2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探索以省为单位开发建设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动员相关企业参与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有关软件的设计,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支持新开展建档工作的县(市)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尚未实现电子化的试点县(市),要逐步向电子化健康档案过渡,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积极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与利用疾控、妇幼、计划免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信息系统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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