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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科学院,有关单位:
  
  为加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四批师承”)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10年7-8月在全国开展“四批师承”分片区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现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中期检查督导的准备工作。各片区督导具体时间由督导组内协商确定,督导期间如有问题,请与我司教育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59957645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方案
  
  

  
  为加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四批师承”)的管理与指导,充分发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对“四批师承”的监督、检查等作用,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四批师承”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我局有关规定,特提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方案》。
  
  一、检查督导的目的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实施“名医”工程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加强对“四批师承”继承工作和临床学位衔接管理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掌握各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提高,以确保“四批师承”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预期工作任务。
  
  二、检查督导时间
  
  检查督导时间7-8月,具体时间由各省、各片区自己协商确定。
  
  三、检查督导对象
  
  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带教单位,指导老师,继承人。
  
  四、检查督导主要内容
  
  1.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带教单位是否有专人或专门的机构管理,职责明确,并认真负责地进行了日常工作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如何,特别是相关管理档案工作。
  
  2.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带教单位、指导老师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或督促检查。
  
  3.指导老师是否履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中的继承教学协议,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带教。
  
  4.继承人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时间、集中学习以及发表论文、完成临床医案和撰写月记、经典理论学习笔记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继承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继承教学协议进行了学习,在继承表现、学习效果、以及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的研究与发展等方面有什么典型事例,存在什么问题。
  
  6.学位授予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学位教学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
  
  7.继承人攻读临床学位有关情况。
  
  8.在“四批师承”的教学、管理和学位衔接方面有什么经验,存在哪些问题。
  
  9.“四批师承”的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四批师承”的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五、检查督导组组成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师承办”)组织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原则按全国行政区域组成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检查督导小组。华北片区检查小组以北京市为牵头单位、东北片区检查小组以吉林省为牵头单位、华东片区检查小组以江苏省为牵头单位、中南片区检查小组以湖南省为牵头单位、西南片区检查小组以四川省为牵头单位、西北片区检查小组以陕西省为牵头单位。
  
  2.督导组分组安排(见附件4)
  
  六、检查督导程序与方式
  
  (一)中期检查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四批师承”工作中期检查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带教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进行小结和自查。
  
  2.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期检查指标表》(附件1)的内容,对进岗以来的教与学情况进行自查。
  
  3.带教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的内容,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期检查指标表》要求对继承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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