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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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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
  
  (十)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在管辖范围内实施处罚。发现管辖范围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或移交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十一)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派驻或委托经济开发区安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处罚决定、处罚审核、处罚验印、处罚听证等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
  
  (十二)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法规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严禁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工作,确保各类执法案卷完整。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十三)各级安监部门要本着监督、约束、激励并重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监管与执法内部工作机制。安监部门的内设机构,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纠正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通过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转交给同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未进行设立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已经立案进入处罚程序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将立案情况向同级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处、室)通报、确认,相关业务科(处、室)要在处罚结束后再依法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完善执法检查、审理机制,做到执法检查、审理分离。坚持执法监察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要在系统内通报,并作为考核各级执法监察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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