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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了解全省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为全面了解我省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和山东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字[2010]43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卫生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和梳理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干部、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营造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卫生系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对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㈠检查对象。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㈡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卫生统计违法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 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4、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10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乡镇卫生院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门诊人次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三、进度安排 ㈠自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市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㈡检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 省卫生厅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统计执法检查组,抽查部分市统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卫生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我厅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成员为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