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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集中宣传阶段(7月中旬至下旬) 各地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的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开展《条例》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8月1日《条例》施行当天,各地要在大型公众场合和群众密集地开展大规模的《条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扩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争取群众支持和媒体的关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施行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阶段:总结检查阶段(8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将组织召开贯彻《条例》及推进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对前阶段《条例》的宣贯情况和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阶段继续贯彻实施《条例》以及深入开展省级风景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要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区互相学习交流,认真做好总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宣贯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要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查摆问题,做到边宣贯、边整改、边落实。要坚决防止上热下冷的现象,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管理格局。要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把宣贯《条例》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