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40号)要求,我省定于今年7月在国家和省抽取的11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进行3万户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为确保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抽样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调查队和统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家庭的宣传动员和组织保障,为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调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调查点为满足国家调查需要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安排配套经费解决,各级各部门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为满足当地政府的需求,各市、县(市、区)自行增加的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二、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并组织各级调查队或统计部门(城调队)实施。各级调查队和统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样本抽选、入户调查、资料汇总等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调查任务。要严格贯彻执行调查制度,切实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结果。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调查部门搞好选户和入户调查等项工作。各基层派出所及社区要提供调查所需图表、名册等有关资料,并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配合入户调查。被调查职工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七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