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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针对近年来旅游车辆事故多发的情况,尽快出台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到市政府作检讨;对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到省政府作检讨。 各级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监察、旅游、农业(农机)、气象、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切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事故和车辆故障带来的长时间交通堵塞。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各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救助基金的合法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事发地政府。 各级政府及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