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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银监通[2010]1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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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步骤
  
  本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 月下旬开始,至9 月中旬结束。检查步骤原则上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实事求是、自觉主动地查清本单位统计违法、违规情况,并提出纠正措施和改进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组织各单位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银监局、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自查情况于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同时,各银监局要审查验收辖内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责令重新自查。
  
  (二)抽查阶段
  
  抽查主要由各银监局组织进行。根据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内被检查单位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包括辖内派出机构和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机构。
  
  抽查工作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对问题较突出的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列入今年统计现场检查计划的,要结合本次大检查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为推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银监会将根据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赴部分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这次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8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
  
  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中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若有阻挠、限制或干扰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情况,或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一定要按照有关统计法律和法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银监局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正式报送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袁韦
  
  联系电话:010-66279070
  
  邮箱:yuanwei_a@cb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统计部
  
  邮编:100140
  
  附件: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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