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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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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革财政扶持方式
  
  (一)采取多种扶持方式。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产业引导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产业引导资金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无偿拨款扶持方式,采取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融资引导、以奖代补、无偿拨款等多种扶持方式,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二)选择适当拨款方式。为充分发挥产业引导资金的引导效益,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扶持方式,可选择在项目实施的不同时期,一次或分次拨款。
  
  (三)设定扶持限额。各产业引导资金对项目的扶持额度,要根据相关企业的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年度最高扶持额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各产业引导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以及对各产业引导资金进行重复性、限额性审核。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参与制定各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定期反馈制度。获得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或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产业引导资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根据反馈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整体效益与局部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与各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最终目标相一致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今后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完善严谨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审计部门和中介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本意见,对原有各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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