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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劳资[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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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扶。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有利于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措施,对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积极帮助其按规定申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小企业,要及时帮助其申请享受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引导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小企业,要为其申请提供便利。
  (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将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注重对小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把帮扶小企业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发送监察建议书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通过调解柔性化处理争议,发挥简易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及时依法处理小企业与职工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高度重视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三方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工作等单位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积极主动争取工商、税务、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表团等组织以及媒体的配合支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专项行动的合力,共同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采取分行业或分片包干的办法,主动登门,指导有条件的小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合同管理员。深入企业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逐户发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加强督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推进工作中,要注意选树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通报推广,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厅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小企业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小企业标准
  

  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确定如下小企业标准:
  工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建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邮政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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