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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签章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留存的报告没有注册会计师签章或只签名未盖章等。 4.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履行应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工作。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注册会计师未亲自到银行询证,而是交由辅助人员实施的情况。这种做法与《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深工商联字[2008]4号)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到银行询证相关资金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规定不符。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方面。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备案实际办公场所,导致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职业道德以及业务报备等方面的问题。 五、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从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表格来看,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已进行了整改。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堵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漏洞,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另外,开展自查以及巡查工作,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得到了教育,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截至2010年7月1日仍未向我委报送自查资料的1家会计师事务所现予以通报,我委责成被通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立即上报有关自查资料。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委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0〕16号)的规定,我委将直接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工作。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我委和市注协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特此通报。 截至7月1日尚未报送自查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深圳市天健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