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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2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公示。11月11日~12月20日,省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市推荐企业将组织实地抽查,将拟评定为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名单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布。12月21日-12月31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信用办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或牌匾,同时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其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予以表彰。
  
  六、奖惩措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诚信示范企业,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2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优先推荐诚信示范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
  
  (二)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作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录入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2.在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的各类信用评级标准中,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的企业予以加分;
  
  3.优先安排示范企业参加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诚信创建和信用培训等活动;
  
  4.在省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时,对示范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三)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期限为2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定点联系和服务,2年期满后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即取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1.发生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人数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实的;
  
  4、被省市其他相关部门查实的严重失信行为,且有信息归集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其摆上重要位置。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序时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积极开展创建培育工作。
  
  2.要加强创建活动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
  
  3.各省辖市在11月10日前将拟推荐名单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近2年书面审查材料、单位申报材料、培育创建材料和检查考评材料。
  
  附件: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
  
  

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邮编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劳资负责人

 

电话

 

近两年 书面审查情况

2008年度

 

2009年度

 

深入企业创建培育情况

第一次

时间

 

监察员

 

培 育 情 况

 

第二次

时间

 

监察员

 

培 育 情 况

 

 

 

 

 

 

 

 

深入企业创建培育情况

第三次

时间

 

监察员

 

培 育 情 况

 

 

 

 

 

 

 

 

 

 

 

 

 

 

 

培育情况总结

 

 

 

 

 

 

 

 

 

 

 

 

 

 

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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