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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机办
【发文字号】 鲁农机计函字[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机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供货及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办)、有关农机企业:
  当前,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全部落实到户,补贴机具供货、资金结算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为进一步加快供货进度、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督导,加快供货进度
  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全程监管。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督促县级农机部门做好补贴机具到位情况的监管核查,积极组织、协调、督促补贴机具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农户加快供货进度,切实提高补贴机具发放效率。补贴机具到位后要及时抽查核实、及时进行网上确认,为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创造条件。
  
  二、严格补贴程序,加强供货监管
  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部、省补贴工作“执导意见”、和去年省里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严肃补贴纪律,明确工作程序,确保补贴机具全面、及时到位。县级农机部门要坚持补贴机具供货全程监督、现场确认、三方签字的原则,认真查验所供机具与农户补贴协议所列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是否相符并及时审核确认。市级农机部门要严格履行抽查、核实的职责,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方式,对一定比例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抽查核实的要及时进行网上确认。
  
  三、落实补贴协议,加快资金结算
  各生产企业、销售商要根据购机农户需求,及早组织供货,保证补贴机具在农业生产中及时发挥作用。要严格按照供货程序组织供货,主动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协商监督供货,全额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指导其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录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销售服务职责。供货结束后,生产企业要根据补贴资金结算要求,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尽早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以便省办审核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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