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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5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7〕264号)规定要求,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调整公布如下: 一、拟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将认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目录详见附件一,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市发改局初审;各区、市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通过初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持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分别于5月15日或11月15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专家组织集中评审答辩,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三、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领取我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将领取我委出具的未通过认定理由书面通知。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1: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综合利用产品规格及配比;废弃资源来源、数量、品质及利用情况;符合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范围说明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说明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统计表 (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表 (八)废弃资源购进明细表 (九)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市级及以上或行业监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仅限非建材类产品) (十一)废弃资源供应合作合同(或协议) (十二)购进废弃资源发票复印件 (十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五)不产生二次污染证明 (十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