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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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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八条 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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