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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县(市、区)实施市级统筹前的统筹基金赤字,经审计确认后,可在实施市级统筹后5年内,从当年的基金结余中冲减,5年内未冲销完的,由原统筹地县(市、区)政府在第6年补清,未能补清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各县(市、区)的资金中扣划。 六、其他事项 (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机构、编制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的社保费征收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养老、失业保险政策,各项业务仍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及职能办理。 (三)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和业务操作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4〕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