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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20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

[接上页]
的规定,需要你(单位)补交下列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月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行政机关留存,第二份申请人留存
  文书格式文本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沪()农药广审()第 号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抄告:
  
  
(本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第一份行政机关留存,第二份交申请人,第三份送抄告机关
  文书格式文本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沪()农药广审()第 号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第一份行政机关留存,第二份交申请人,第三份送抄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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