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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主管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可以交由市、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三)增加指导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职能。
  
  (四)增加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海洋测绘工作。
  
  (五)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与引导。
  
  (七)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
  
  (八)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以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和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备案,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查处全省性或重大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并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和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本省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审批。
  
  (六)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境外地图引进和地图市场,按规定权限审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会同省民政厅共同拟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指导市、县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
  
  (八)指导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九)负责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浙江”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市、县(市)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并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外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基础研究、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和人才规划、计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7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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