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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办字[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落实,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规定,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强化落实措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规划环评的主管部门和审查召集部门,在完善管理程序、审查制度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实施区域、行业限批等手段提高规划环评的效力和执行力。要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意见征询和反馈渠道,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水平。
  
  (三)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考核。各地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体系,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四)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要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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