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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落实,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规定,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强化落实措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规划环评的主管部门和审查召集部门,在完善管理程序、审查制度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实施区域、行业限批等手段提高规划环评的效力和执行力。要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意见征询和反馈渠道,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水平。 (三)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考核。各地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体系,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四)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要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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