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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连云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规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和建设中的公路路政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规划、公安、城乡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物价、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六条 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路政管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参与公路规划、建设期间等相关管理工作及交工、竣工验收;
  (六)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国、省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7.5米为公路用地;县、乡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5.5米为公路用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在公路上进行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九)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以及在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损害、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下列行为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确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
  (四)需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
  (五)其他须经过批准的行为。
  
  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害的,应当按《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严禁损害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花草绿地,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二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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