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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划放样,重新安置。按照建设标准、生产模式相对统一的要求,对重新规划的养殖小区放样,设定网围四至范围,做好专业渔民养殖户有序进入养殖小区生产的各项准备。该项工作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结束。 (五)拆除围网、平毁土圩。组织动员养殖户或集体自行拆除围网、平毁土圩。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适时开展拆除围网、平毁土圩集中行动,按照退围(圩)还湖协议兑现补偿款。该项工作于2011年4月30日前结束。 (六)考核验收,总结表彰。市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对退围(圩)还湖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该项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拆围(圩)补偿办法 (一)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养殖户,对面积在50亩(含)以内的,每亩占补费1500元,超出50亩的部分每亩占补费800元;对继续需要安置养殖的专业渔民养殖户,须扣除新核批的养殖面积后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原地安置且无损失的则不予补偿。 (二)对需要重新安置的原持证专业渔民养殖户,因养殖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按新核批的养殖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偿50元的养殖设施搬迁费。 (四)对无证同时未养殖的专业渔民,不予补偿和安置。 (五)非专业渔民养殖户一律全部拆除网围(圩),不予安置新的养殖场所。 (六)非专业渔民养殖户用于生产的设备、船只在养殖设施拆除后每户补助2000-3000元。 (七)持有合法有效养殖证的集体使用水面每亩占补费1500元。对镇、村集体申领养殖证承包给他人的,造成承包户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无养殖证的网围、土圩一律予以自行拆除,不予补助。 (九)退围(圩)还湖补偿面积的确定,以淮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同时参考2009、2010年缴费票据。 (十)相关县(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市定标准的10%。 (十一)拆围(圩)补偿与收回并注销相关《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要同时到位。 (十二)退围(圩)还湖工作由所在县(区)和农场组织实施。 五、奖惩措施 (一)凡涉及退围(圩)还湖的养殖户或集体,按时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农场预付50%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期限自行拆除养殖设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兑现剩余补偿款。 (二)养殖户或集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退围(圩)还湖协议,或未按照协议期限拆除养殖设施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2011年4月30日起退围(圩)区禁止养殖生产。 (三)应予以重新安置的专业渔民养殖户不参与地方政府与渔政部门组织的新规划养殖小区定位落户的,或者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行放弃养殖生产资格。 (四)退围(圩)还湖补偿资金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农场负责。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相关县(区)和农场退围(圩)还湖工作的补助。 (五)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负责所辖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按所在地农民的同等待遇享受养老、医疗保险。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和农场按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六)在退围(圩)还湖工作中,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扰乱湖区退围(圩)还湖工作秩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组织领导 退围(圩)还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组织、措施、政策、应急处理等方面全面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好退圩(围)还湖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退围(圩)还湖工作由沿湖县(区)政府具体负责,乡(镇)政府和相关农场组织实施。市农业委员会与白马湖渔管会要制定出台白马湖(淮安)水域养殖小区安置具体办法,全面加强规划的落实、宣传、协调、监督、验收等具体工作;严格按新的白马湖(淮安)水域养殖规划,加强湖区渔业管理,全面清理、注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证,严格控制新养殖证的申领、发放。市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安排、调度、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强化宣传发动。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补偿资金。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细化补偿方案,规范补偿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五)确保序时进度。沿湖县(区)政府和农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稳妥实施,确保圆满完成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任务。本意见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