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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其他费用。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培训、会议等方面费用。 第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举办的各类活动,其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政府使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提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年初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列入“其他资金”核算。使用时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统一支付,支出内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按要求编制管理费收支情况表及财务报告,年终按照财政决算规定编制管理费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并及时提出相关调整政策或建议,报同级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各地应对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和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对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无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报送管理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