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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评分阶段:公告期结束后,大运会执行局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整理各应标方案及评标所需材料,组织评委会评分。评委会对入选的创意方案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分,按照招标要求及评分结果选出一定比例的方案进入陈述阶段。 (五)陈述阶段:入围团队或个人分别就方案进行陈述,并接受评委会的提问;特殊情况下经大运会执行局采购工作执行小组同意可只进行书面陈述;陈述阶段应邀请大运会执委会和执行局的领导出席。 (六)定标阶段:大运会执委会和执行局领导及评委会根据各创意团队的陈述进行集体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结果在大运会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八)公示期内,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大运会执行局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署采购合同,同时根据已核定的征集方案对进入陈述阶段但未中标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九)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标结果向大运会执行局提出异议的,大运会执行局法律事务部可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市财政委。 (十)采购结束后,大运会执行局财务和审计部将采购资料上报市监察局、财政委及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财政委、审计局是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招标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随时向上述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大运会执行局应于招标活动结束后将采购项目名称、方式、金额、评委会组成、评标过程、结果以及采购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总结和分析材料,与评标过程视听资料一并报市监察局、财政委及审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将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列为年度审计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可对大运会执行局自行采购活动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大运会文化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成果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照大运会执行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委和大运会执行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大运会结束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