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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厅向参考人员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专业阶段考试每人每科90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共六科),综合阶段考试每人每科100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收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组织考试、宣传、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上交财政部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费为事业性收费。你厅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要求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你厅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我局另行申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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