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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