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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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