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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贸厅会同中直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制定了《关于中直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服务和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省人民政府意见,长期以来,中直驻粤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坚持依法把关和优质服务,积极推进通关模式改革和口岸大通关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中直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联系沟通,健全口岸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支持和配合中直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将《若干意见》确定的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帮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口岸执法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环境;要支持定期组织口岸处置突发事件联合演练,确保口岸安全畅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中直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服务和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深圳检验检疫局、 珠海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边检总站、深圳边检总站、 珠海边检总站、汕头边检总站、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努力营造优质的口岸通关环境,帮助广东外经贸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快推进全省外经贸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外经贸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提供便利通关环境 (一)积极开展上门查验服务。在特殊情况下,应企业申请提供上门服务;对大型机械设备等不便于在口岸现场拆卸查验的进口货物,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查验服务。 (二)深入开展文明执法和服务。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要深入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口岸通关环境;对外公布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投诉渠道,根据现有条件,采取现场评价、网上评价和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投诉事件。 (三)加强宣传培训,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措施。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要充分利用单位门户网站等政务公开平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开展各类专题政策宣讲会,及时为企业提供最新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四)完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提高对企业分类评定的工作效率。积极推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高评定高诚信等级企业(海关a类、aa类,检验检疫一类、二类和免验企业)的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管理类别。落实企业通关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适用较低查验率,实施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除外),建立和推行企业专员服务负责制;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探索统一海关、检验检疫对企业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争取在我省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五)积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或搬迁的有关手续,便利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落实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或搬迁海关操作指引,实行内销“预审核”制度,优化审价程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网上支付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关税。简化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审批手续,促进保税加工产业链的延伸。优化加工贸易企业风险担保制度,为守法企业提供监管便利。积极支持配合推进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 (六)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采取分类措施,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进出口贸易量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企业分类管理和通关便利政策上予以倾斜;对中小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企业在定牌加工出口中的侵权纠纷;对蓄意造假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