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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文件要求,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09〕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与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整顿关闭重点 (一)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省有2447座矿山,各省辖市在辖区2009年底矿山数量基础上原则关停6%以上。实现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金属非金属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存在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履行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职责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安全生产年”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在办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使用手续和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超过3个月且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