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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为做好2010年度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0年度肇庆市籍(指在我市辖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购买年票的缴费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二、本市机动车车主须在缴费期内持《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正本,到车籍所在地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办理年票缴费手续。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三、肇庆市籍机动车辆缴纳2010年年票后,可凭年票有效缴讫凭证或年票标志,从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之日起,免费通过广州、佛山二市年票制范围内的次票收费站,享受广佛肇三市籍机动车辆年票互通的优惠。 四、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由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具体如下:
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票款分离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车主可采用以下方式缴费。 (一)银联卡缴费。车主持银联卡带备机动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到征收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二)支票缴费。车主需到车籍地征收机构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后,将款项汇入通行费(年票)专户,款到账后开票。 (三)邮政代缴。车主持现金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车籍地各邮政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缴费手续(邮资自付)。 新车入户、欠缴年票或机动车辆行驶证资料变更等非正常缴费车辆不能委托代缴,须回车籍地征收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