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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渔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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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渔船管理、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进出渔港签证及各项港航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良好。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显著。
  (四)宣传培训扎实深入,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明显提高。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和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的知晓率高。渔船船员培训机构正规、设备齐全、师资符合要求、经费有保障,渔业船员安全技能和船东船长安全管理等培训工作有效开展。
  (五)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指标得到有效控制。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公司)、村(公司)与渔船100%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船长水上作业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渔船生产组织化程度高,编队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渔船检验率、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和渔船编队生产率均达到85%以上。渔业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渔业安全事故。
  
  三、工作安排
  本次“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计划自2010年下半年启动,2011年底结束。创建活动由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内容和标准,在所辖地区特别是重点渔区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对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推荐本省(区、市)平安渔业示范县。2011年下半年,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在各地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考核评定工作,对开展创建工作成绩优异并符合创建标准的县(市、区),授予全国 “平安渔业示范县”(2010-2011年度)称号。具体推荐和考核评定办法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通知》、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地渔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工作,争取对这项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要协调交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以及生产经营组织和单位等各方面资源,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二)制订方案,明确任务。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把 “平安渔业示范县” 创建活动列为工作考核内容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确保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平安渔业的良好氛围。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村、船”等相关创建活动,夯实创建工作基础。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学习交流,努力实现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的目标,确保 “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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