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青粮[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费用报销
  车辆运行过程中缴纳的过路费、过桥费、临时停车费、月停费等,由驾驶员及时填写报销单,注明交费情况,由车管员按照《出车登记单》认真审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按照财务报销规定据实报销。
  
  七、肇事处理
  (一)凡遇车辆事故或不可抗力灾难,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和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严禁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二)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并承担处理事故总费用5-10%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属借调的驾驶员退回原单位,其它驾驶员予以辞退。
  (三)非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属借调的驾驶员退回原单位,其它驾驶员予以辞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车辆派遣流程图(略)
  2、油料管理流程图(略)
  3、车辆维修流程图(略)
  4、车辆保险及肇事处理流程图(略)
  
  
二○一○年七月十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