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成人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市各成人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要按照《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另文下发。
  2.本市各成人高校和黄浦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定办理外省市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点)要对考生的报名资格严格把关,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严把资格审核关,对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重点审查非本市户籍考生),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条件,核验原始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非本市户籍考生工作单位证明、政策加分的证明或证书等。资格审核要责任到部门,严格按规定办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办理确认手续。我委对体制外招收的脱产学生一律不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3.本市各成人高校要规范成人高校招生的各项程序,尤其是政策加分办理程序,对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在现场确认时将原始证件或证明交各成人高校或黄浦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核验,并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10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交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查核。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对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特别要告知其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及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4.各成人高校、区县高招办要认真执行《通知》精神,制定严格、周密、具体的办法,确保招生考试顺利,防范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对招生考试中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