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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和《陕西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厅今年工作部署,现就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和对策。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我厅已决定把2010年作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年,各地各单位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今年春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了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 四、切实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树立协同治理的理念。要严格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对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环节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贯穿于全年各项工作,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要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21号)要求,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建筑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强化施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结合今年《条例》宣贯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营造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要不断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各市各单位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落实情况(包括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以及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每季度末15日前及时报送省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并于2010年1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联 系 人:杨保全 联系电话:029-87290157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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