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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证书复检制度。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岗位证书复检主要考核证书持有人的工作业绩、从业状况、信用档案等情况。 对证书复检合格的加盖复检合格印章。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岗,凡需上岗应当依法参加建设行业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行业就业证书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把建设行业各类持证上岗纳入企业资质审批、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之中,确保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岗位证书后,在陕西建设网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证书复检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凡乱收费的培训机构,如有举报,一经查证核实,停止委托。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相关职能处室根据不同专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教育培训教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专家编写或从部、省组织编审的培训教材中选定。 第十八条 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借机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图书、刊物、音像资料等;不得借培训学习之名,变相进行高消费活动和向学员发放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