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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闽清、连江县水利局,马尾区农村发展局、仓山区农林水局: 根据福州市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9号)文件精神和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置堆砂场的初步方案,经局水政处、水管处、市防汛办、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实地察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闽江下游堆砂场设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置原则 根据《水法》、《防洪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保障河道行洪、通航、饮用水源安全,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闽江下游堆砂场设置方案。堆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审批一次。 二、 设置方案 (一)经营性堆砂场 考虑各县(市)区建设发展需要,在闽江下游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科学设置堆砂场24处,其中:闽清县4处、闽侯县7处、仓山区3处、马尾区5处、连江县5处(名单附后)。 (二)临时卸砂点 根据省市重点工程及其他项目的建设需要,拟在闽江下游两岸设置临时卸砂点。省市重点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市重点办同意,其他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出具工程开工令和不对外经营承诺书,报我局审核设置。临时卸砂点仅供本项目建设用砂需要,不得对外经营,并安装监控设施。工程项目建成后,临时卸砂点即予取消。 三、 有关要求 (一)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批设置的堆砂场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堆砂场,一经举报查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对因防洪排涝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变更、调整堆砂场设置的,应无条件服从。 (二)强化监控检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辖区内的堆砂场签订责任状,要求业主在砂场内安装红外电子探头等监控设施,将卸砂、装砂、运砂情况录影留档,定期进行检查。 (三)加强组织调度。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闽江下游福州段2010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14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的组织调度工作,其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严格实行明码标价销售。 附件:福州市闽江下游堆砂场设置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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