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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实行聘用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需要和标准,核定乡村医生聘用数量。原则上按所辖农村服务人口每500-1000人聘用1名乡村医生标准补助,对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乡村可适当放宽。乡村医生的聘用,要以医学专业为主,身体健康,能履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责。经过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民主评议、群众评价等必要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聘用人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服务合同。乡村医生的管理实行机构管理证和增人(减员)计划卡制度(具体式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机构管理证是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人员和资金的依据,卫生部门要严格管理使用。新聘用乡村医生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持机构管理证和聘用服务合同、拟聘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变更,并核发“增人计划卡”。乡村医生聘用期满考核优秀者,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续聘服务合同,并到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持机构管理证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终止聘用证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核变更,并核发“减员计划卡”。2010年3月31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全市首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的聘用、审核和登记工作。
  
  (三)严格工作考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状况、村卫生室管理状况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奖优罚劣。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享受补助的资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公共卫生专家组成的绩效考核复核组,负责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的审核和绩效考核结果的复核工作。资格审核结果及绩效考核结果复核情况,要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7天,同时在县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县区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复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绩效考核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业务培训的绩效考核和检查指导,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补助审核等工作,严格有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室有关税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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