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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执法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都要编制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年度安全隐患执法计划,对制度不健全、隐患治理不力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处罚;对整改无望的重大隐患,又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高危高风险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登录“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三、进一步严格统计上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信息和相关文字说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对未能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渝安委〔2010〕7号)的规定,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扣去相应分值。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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