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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确保永续利用。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伐前踏查、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有关木竹原料来源、木竹收购和销售台账等,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林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对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年审不合格仍从事经营木竹加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烧制木炭。为提高林产品加工利用率而确需烧炭的,依法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申请用火许可,许可机关负责严格监管。要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及烧炭业主的管理。经批准允许经营加工木材及烧炭的,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作业,并保证木材来源合法。要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环节的管理。调运木材出县区境的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把全市林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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