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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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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9.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围绕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重点做好发展旅游服务业、节能减排、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听证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10.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泰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履行报备职责、审查报备文件、纠正“问题文件”,特别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擅自增加许可环节、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文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平台,对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坚持政府定期报告或通报工作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反馈机制。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
  12.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要强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工商行政、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持证执法制度。做好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工作,认真清理整顿行政委托执法组织。由市政府统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组织持证人员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等)
  13.加大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障复议经费,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每件案件审理至少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认真研究探索行政复议简单案件当场受理、调解等简易程序和复杂、重大案件由行政复议专家、社会组织参与复议调解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专家审议制度、复议机关与法院的日常联系制度和重大案件信息互通制度,完善行政纠纷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等)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14.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积极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15.培育发展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重点发展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为市场交易活动服务、为市场发展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各类拍卖行、典当行以及研究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逐步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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