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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海渔政[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0年度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捕捞专项证申请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切实做好2010年度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0年实施中日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政(周边)〔2010〕2号)规定和东海区渔政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度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渔业捕捞专项许可证(简称“专项证”)、电子标志牌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证方面
  1、各市、县(市、区)局将审查合格的申请2010年度专项证的捕捞渔船名册,按2009年度的格式汇总上报(并分作业汇总)。同时,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上报。申请入渔的捕捞辅助船只上报总名册,辅助方式分渔运船、渔用补给船、子船(灯光围网、钓业渔船的附属船)和其它等四种。
  2、申请2010年度专项证的钓业、单层刺网作业渔船名册须于4月30日之前报送我局渔政渔监处,其他作业的渔船名册须于5月30日之前报送我局。
  3、取得2010年度专项证的渔船,如当年度发生渔船变更(买卖、船名号变更或作业方式变更等)的,需重新申请办理专项证。
  
  二、电子标志牌方面
  1、申请专项证的捕捞渔船,应同意统一订购并安装电子标志牌,否则不予受理。2009年度已安装电子标志牌、且无任何变更的渔船可继续使用该牌,无须重新订购。
  2、渔船发生买卖或作业方式变更、但船名号未发生变化、并持有效专项证的,经申请和备案,原电子标志牌可继续使用。
  3、若渔船船名号发生变化(不管其它有无变更),都必须重新申请标志牌。
  
  三、其他事项
  1、动员持2009年度专项证的渔船继续申请2010年度专项证。
  2、对核准发放专项证的渔船,由东海区渔政局通知上海普适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和配发电子标志牌,各地县级捕捞许可部门协助该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3、不得给未安装电子标志牌的渔船发放专项证。
  请各市、县(市、区)依照执行,如有疑问或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021-52795553;0571-88007154。
  附件:“国渔政(周边)〔2010〕2号”文件(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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