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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9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0年4月),动员部署。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全市燃气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贯彻、部署。
  
  (二)第二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组织力量,既明确职责分工,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开展液化气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禁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五、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建专项执法队伍,建立相应责任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当即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责任跟踪。
  
  (三)依法规范液化气“源头”经营、充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坚持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暗访、以及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力度,管住源头。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1起,处理1起,坚决阻止“源头”违法经营、充装行为。
  
  (四)规范供应站管理,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 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引导液化气企业在城乡结合部、近郊区和管道燃气供应不到的区域,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用户”供气直销网络,构建瓶装供应站一级、二级、三级安全供应体系,为终端用户提供安全供应、便捷服务。要监督各企业依法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服务质量。
  
  (五)综合治理非法液化气站点。坚持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办法,综合治理非法经营、送气和违章存放瓶装液化气站点以及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层层落实各乡镇、街道办、村(居)等基层组织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排查举报本辖区“黑气”窝点,及时组织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建立监控体系,制止本辖区非法网点反复。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基层组织专项治理非法网点活动,及时为用户办理转供手续,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钢瓶。
  
  (六)强化钢瓶管理。各企业要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开展钢瓶使用登记工作;并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规定,修订质量管理手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钢瓶技术档案,规范钢瓶充装检查记录。禁止非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钢瓶、无本企业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清晰的钢瓶、不合格的钢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钢瓶上充装台充装;充装后的钢瓶应经逐只检斤、检漏,复检合格的,应按要求在钢瓶(ysp-5、15、50)瓶体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钢瓶阀门实行塑封后,方可出站。钢瓶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供应站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存放。实瓶必须有本企业标记、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阀门塑封。
  
  (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并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办传送。2010年9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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