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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交通不便的海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活的猪(含乳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实行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屠宰,积极推行生猪产品配送制,实行品牌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建立生猪养殖基地,或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确保生猪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和农渔局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证明。
  市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出售生猪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生猪屠宰执法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税务、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综合执法、联动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的强大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实效。
  
  第七条 市肉类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猪屠宰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生猪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场内经营者建立肉品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违规肉品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市场肉品准入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的肉品进行进货查验,督促场内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第三章 检疫检测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和检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执行。
  
  第十条 检疫部门按规定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检疫并对违禁药物含量进行检测。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检疫部门监督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运送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予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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