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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主要内容说明(工程布置、类型及结构、增减工程量、预算单价等);设计变更施工图。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均为原施工图设计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四章 设计变更补充勘查 第十九条 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当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原勘查单位提供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勘查单位应按照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中经专家确认的勘查方案和工作量开展补充勘查工作。 第二十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较简单时,由原勘查单位提交补充勘查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设计所需的地质图件、地质参数和文字说明等,并应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复杂或为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地质依据时,应提交补充勘查报告。其编制内容应参考原勘查报告格式,并应包括:补充勘查范围、目的和任务、主要补勘方法和完成工作量;灾害体特征;地质参数、稳定性评价及计算;治理方案变更设计建议、结论;附件应包括地质图件、稳定性计算、补充勘查成果图等。补充勘查报告应能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查和使用的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单位内审意见,加盖单位鲜章。 第二十三条 补充勘查报告随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一并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补充勘查报告为原勘查报告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按不同类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其中,ⅰ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评审会。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邀参加现场变更设计踏勘的专家应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有原施工图审查专家组1名以上成员参加。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ⅰ类设计变更文件时,应要求勘查、设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报告及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 2.补充勘查报告、原施工图设计报告。 3.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州)国土资源局发现报审材料不齐、设计深度不够的应不予受理。 (四)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后,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应及时将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由其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投资增加部分的治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ⅱ-1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参照ⅰ类设计变更执行。 第二十七条 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审查 (一)对ⅰ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对ⅱ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接到洽商函后,经现场查看,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据实际情况复核后,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业主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突发地质灾害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查 对施工中突发地质灾害险情,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会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紧急抢险方案并形成会商纪要后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应急处理措施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签证。险情消除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有关情况,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视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指导设计变更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单价的执行。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