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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龙岩中心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大对公交的科技投入,完善公交gps调度指挥系统。加大科技投入,推动智能化公交发展,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逐步建立公交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车载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管理系统,提高公交的运行质量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满足城市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满足优先发展公交的技术需要。
  
  四、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公交的投资力度。公交企业提取的折旧全额应用于公交设施建设及车辆更新,市财政城建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交车辆停靠站、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公交车辆更新补助。公交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各类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及车辆更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市财政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实行用地划拨制度。公交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地、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公交低票价制度。继续实行公交低票价政策,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1.1米以下儿童、残疾人、65周岁以上企业军转干部和中小学生实行免费或减免票价等形式的优惠。公交免费乘车群体由中心城区范围扩大到新罗区范围内,以上减免所需费用由市和新罗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省内70岁以上老年人凭省老龄委核发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省外70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公交主管部门和公交公司在兼顾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应根据我市实际和市民乘车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各类乘车优惠政策,鼓励市民乘坐公交车,最大限度的吸引客流。
  
  (四)建立亏损补贴制度。对公交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对新开线路、免收空调费、应对突发事件等亏损,经审定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进行专项财政补贴。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市、区财政各补贴50%。补贴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建立公交燃油补贴机制,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运营支出,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制度要有利于鼓励公交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自觉性。
  
  (五)建立公交运营企业评价、评估制度。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价格因素合理制定公交运营成本定额、利润比例和考核方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进行综合评价和审计,公交公司的运营成本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六)维护公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公交职工队伍。高度重视和关心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根据公交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指导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籍此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为公交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七)不断扩大公交经营范围,逐步实现公交城郊一体。鉴于养路费已改为燃油税,路权已经淡化,逐步解决公交车城郊一体化和满足部分群众乘坐公交车同城同价要求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适时将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客运线路统一划归市公交公司经营。市交通部门应利用年检和线路经营权到期等手段逐步收回规划区内道路客运的经营权,并做好原经营企业或个体业主的思想工作,确保经营客运线路的顺利移交。市公交公司根据市交通部门收回的进度,及时地开通或延伸公交线路,尽快完善中心城市的公交运营网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交公司等组成的龙岩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切实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市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财政部门要为中心城市公交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市发改、公安交警、交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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