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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化文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近年来,全市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坚持“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奋力拼搏,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文艺事业全面繁荣。市文化局获得了“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2009年河南省第二届县(区)级暨民营文艺团体戏剧大赛中,渑池县选送的《大山的女儿》、陕县选送的《孙安动本》均荣获剧(节)目类一等奖,市文化局获得大赛优秀组织工作奖。为表彰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文化局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渑池县、陕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郭炎堂(原市文化局局长)、李兴华(原市文化局助理调研员)二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对雷恒军(原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何耀鹏(市博物馆副馆长)、薛建峡(原市文化局副局长)、姜一新(原市文化局艺术科科长)、黄森林(市艺术研究所所长)等五位同志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全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再立新功。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团结合作,开拓创新,为推动全市文化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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