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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律师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管理工作;承办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及特许执业人员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九)公证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市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承办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书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公证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十)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社区矫正管理处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