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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3月13日,中梁山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行业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今年以来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也极其严竣,1月25日,重庆德馨香料有限公司洋茉莉醛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月12日,垫江县安华化工有限公司二次造粒操作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烧伤。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要求,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扭转不利形势,决定即日起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回头看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尤其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企业学习贯彻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精神情况;
  
  (二)企业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情况;
  
  (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企业开展零事故活动,反“三违”情况;
  
  (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七)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经济政策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一)督查方法
  
  在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实施督查,市安监局组织抽查。督查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调查等方式进行,适时向被督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时间安排
  
  3月17日-3月31日,企业自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督查、市安监局抽查同时进行。
  
  (三)市安监局督查组成员及分工
  
  第一组
  
  组 长:金正德 市安监局局长助理
  
  成 员:简国庆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副调研员
  
  文秋霞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工作人员
  
  杜庆萱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
  
  督查范围: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长寿区
  
  第二组
  
  组 长:崔振东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成 员:曾志发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调研员
  
  侯继权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调研员
  
  钟时华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
  
  督查范围:渝北区、永川区、江津区、巫山县
  
  第三组
  
  组 长:王振兴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副处长
  
  陆 洲 市安监局三处处长助理
  
  徐 玲 市安监局三处主任科员
  
  钟彦亚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督查范围:涪陵区、垫江县、梁平县、开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竣形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抓实抓好督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以有力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督查组要认真落实“三项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回头看工作要求,严格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重大隐患未限期整改、非法生产经营、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严格查处。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分级管理职责及时向市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要在4月5日前将开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安监局监督管理三处。
  
  联 系 人:徐玲
  
  联系电话:67522703
  
  传真:67533859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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