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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牧防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理顺乡村兽医管理体制。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乡村兽医管理。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乡村兽医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的备案。
  
  全省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具体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二、加快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认真审查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做好乡村兽医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推进乡村兽医登记步伐。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实施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要将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及村级动物卫生室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此项工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局动物卫生防疫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加强乡村兽医培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将乡村兽医培训与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每年定期组织对乡村兽医开展诊疗技术、防控政策等的培训,提高乡村兽医队伍整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年内要将已登记的乡村兽医轮训一遍。
  
  四、加强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乡村兽医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乡村兽医动物诊疗行为。今年10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对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没有登记注册的乡村兽医,严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对于违规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要按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统一思想,集中精力,狠抓落实。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将乡村兽医培训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局动物卫生防疫处。
  
  联系人:费聿锋0531-87198082
  
  姚永瑞0531-87198900(传真)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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